| 急```急```最新知识产权考试案例分析题 |
|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8-7-29 16: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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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某歌厅购买了若干卡啦OK光盘后,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其经营活动。对该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并请说明理由。
侵犯著作权行为,而非合理使用或其他。 1、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歌厅未经享有著作权的光盘出版商许可,使用其于经营活动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侵犯著作权行为。 法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根据国家版权局的相关文件,如果VOD点播系统及点歌用曲库的生产商未经许可将受版权保护的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MV)复制进其生产的点播系统和曲库中,则可认定VOD点播系统及点歌用曲库的生产商实施了侵权复制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歌厅经营者所使用的VOD点播系统及点歌用曲库中含有未经许可,擅自复制的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MV),而其又无法提供该点播系统和曲库的合法来源,则可以认定歌厅经营者实施了侵权复制行为,也应承担侵犯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MV)复制权的法律责任。同时,鉴于歌厅使用的VOD点播系统及点歌用曲库涉及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MV)的数量巨大,不仅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行政责任。今后如果不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歌厅,会受到行政和法律的双重处罚。 3、通过以上两点,虽然我国现在卡拉OK厅已收取版权费,并主要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理收取,被代理人即是出版商或光碟的著作权享有人,因此也是要经过许可的。 如果你对某歌厅购买了若干卡啦OK光盘后,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其经营活动。对该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并请说明理由。这个问题有好的意见或建议,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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